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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袁曙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這個重大論斷是對新中國成立65年特別是改革開放36年以來法治建設基本經驗的高度概括,是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本質的深刻揭示,抓住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和關鍵,對我們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縱觀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的發(fā)展歷程,最主要的成就就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了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政治共識、行動自覺和工作布局,逐步解決了中國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樣的法治、怎樣搞法治這三個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開辟和發(fā)展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根本的經驗就是始終堅持黨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牢牢把握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的正確方向,切實做到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
(一)
要不要搞法治?這是關系我們黨治國執(zhí)政方式抉擇的重大問題。新中國成立后,為了鞏固新生的革命政權,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我們黨領導人民迅速創(chuàng)建社會主義法制,努力構建以“五四”憲法為統(tǒng)帥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框架,開辟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紀元。但是,1957年以后,隨著“以階級斗爭為綱”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黨內民主、法治思想逐漸淡薄,專斷、人治傾向開始抬頭,“造反”意識日趨盛行,直至最終發(fā)生了“文化大革命”,導致整個國家和社會陷入了無法無天狀態(tài)。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深刻總結這一段歷史教訓,明確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成為這一時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指針。
隨著改革開放深入發(fā)展,我們黨開啟了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歷史性轉變。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沒有法治的規(guī)范和保障,就不可能有發(fā)達和成熟的市場經濟。1997年,黨的十五大順應時代和實踐發(fā)展的需要,首次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正式載入憲法。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依法執(zhí)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zhí)政的一個基本方式”。黨的十八大進一步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到2020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維護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zhàn)略全局出發(fā),高度重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改革和法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兩個輪子,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主要內容和重要依托。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專題研究依法治國的重大問題,第一次專門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確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描繪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總藍圖,作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部署,發(fā)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動員令。《決定》是我們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宣言和行動綱領,是一篇充滿著馬克思主義光輝的歷史性文獻,在我國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法治發(fā)展歷程告訴我們,黨和法治的關系始終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這一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堅持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一位的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正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我們經過長期理論和實踐探索,總結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才在中國這樣一個有十幾億人口的多民族大國形成了依靠法治治國理政的政治共識和行動自覺。依法治國和依法執(zhí)政的提出,既集中體現(xiàn)了我們黨從領導人民奪取政權到領導人民執(zhí)掌政權的歷史選擇,也集中反映了從封閉條件下實行計劃經濟到在改革開放條件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代要求,在世界社會主義發(fā)展史上第一次解決了共產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問題,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
搞什么樣的法治?這是關系我國法治性質的根本問題。法治作為存在于特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其性質根本上決定于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于國家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性質。脫離一國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近代以來,不少仁人志士為了救亡圖存,紛紛主張變法圖強。各派政治力量也粉墨登場,主張實行所謂“君主立憲法治”“議會民主法治”“五權憲法法治”等,但都從喧囂開始,以失敗告終。只有1949年新中國成立和嗣后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才為在中國實行社會主義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經濟基礎。
歷史事實充分證明,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只有社會主義法治才能治理中國,只有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才能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我國法治的社會主義性質,最鮮明地體現(xiàn)在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它既奠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根基,也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地位,集中反映了黨的主張、人民意愿和國家意志的高度統(tǒng)一。
應當看到,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不能虛化、弱化甚至動搖、否定黨的領導,而是為了進一步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改善黨的執(zhí)政方式、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也是與西方國家資本主義法治最本質的區(qū)別。一些人鼓吹和宣揚“西方憲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其要害就是削弱和否定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領導。對此,我們必須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戰(zhàn)略定力,從理論上主動澄清和駁斥把黨與法、黨的政策與法律、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的錯誤觀點,始終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不動搖。